电商法给卖家带来“六大”利好消息

电商法不是狼来了,更重要的是它的宗旨: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对于电商卖家来说,有如下“六大”利好消息。

电商法实施,给卖家带来“六大”利好消息


一、有权对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说不”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电商平台不得滥用市场地位来侵犯网店的经营自由与合法权利,将为打击平台“店大欺店”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有权就恶意侵权通知获得赔偿

在以往,如电商平台收到侵权通知,其通常会立即终止当事商家的交易和服务,即使在事后证明系“错杀”,当事商家也无法获得任何赔偿,这样的状况令不少平台商家叫苦不迭。而电商法则对侵权通知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除了规定侵权通知应包含初步证据,以及平台商家有权提交未侵权声明外,还规定了平台商家有权就恶意侵权通知获得加倍赔偿。

电商法实施,给卖家带来“六大”利好消息


三、平台交易规则等更改,需公开征求意见且至少公示7日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这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随意更改交易规则等作了有效限制,依附于平台的电商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四、被逼“二选一”事件不再发生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不得进行不合理的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2015年“双十一”“二选一”事件,10月1日,《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禁止“二选一”,不得违反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平台的游戏规则也不得滥用特权消减活动资源,搜索降权,屏蔽等等。

五、严查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应按照其它法律规定处罚。按照《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其规定为:对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垄断行为的,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某平台经营者2017年零售额达到2万多亿元为例,如果该平台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被认定为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则其将面临200多亿元到2000多亿元的罚款,对如此巨额罚款,再大的平台经营也会大伤元气甚至破产。

六、农村电商和农产品迎来利好消息

《电子商务法》 第六十八条 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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